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引领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及我省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根据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函〔2018〕556号)要求,组织开展2020年第一批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工作。
(二)第五批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前两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30号)要求,我厅将在成功创建的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中(包括2018年、2019年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择优推荐申报第五批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绿色设计产品可直接申报国家级)。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有意愿申报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企业(园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绿色制造示范单位自评价报告模板组织开展自评价,自评价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对企业(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出具推荐文件。
(二)集中评审。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州)推荐企业(园区)进行集中评审,符合要求的正式发布为2020年第一批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
(三)择优推荐。根据第五批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名额限制,我厅将在成功创建的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中(包括2018年、2019年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择优确定第五批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名单,并通知企业(园区)按照要求编制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第三方评价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自评价报告报送我厅,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并随附电子版材料(2018年、2019年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需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只填写推荐表)。
(二)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企业(园区)于2020年5月22日前将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我厅,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并随附电子版材料。
(三)各市(州)要认真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严格把控推荐企业(园区)质量。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企业。